湖北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质量,促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信息化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涉及“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是指:为满足用户信息化建设的个性需求而专门进行的软件开发及伴随技术服务的项目。对成熟软件产品的采购,可按货物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单项合同估算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其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共享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评标专家库,作为省政府依法设立的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的子库。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七条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 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用户业务需求清晰、明确、完整,满足招标要求的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用一阶段招标;尚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可采用两阶段招标。两阶段招标时,第一阶段仅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业务需求分析,由招标人或聘请的专家、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将需求优化后,发放给第一阶段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
第十条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用户业务需求;
(四)评标办法及评标标准;
(五)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六)拟签订合同的格式及主要条款;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编制见附件一:《软件开发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南》。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先将招标文件报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审核通过后,再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合理时间,软件开发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天。
第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为了让投标人获取其认为有必要的信息,招标人应安排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需求交底。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一)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二)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及需求交底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回答,并将回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无效。
(三) 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的内容相矛盾时,以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四)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修改应当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十七条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另行招标确定。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有效《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法人组织,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两部分文件组成,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二十条投标人要保证开发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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