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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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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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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查
第一节土地权属
第二节土地的划分与编号
第三节土地所有权调查
第四节城镇土地使用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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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土地权属
一、土地权属的含义
: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
: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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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生产物、建筑物的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土地所有者除上述权利外,同时有对土地的合理利用、改良、保护、防止土地污染、防止荒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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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土地制度发展概况
(1) 建国初~1957年,建立了土地国有和农民劳动者私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2) 1958年~1978年,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和农村劳动群众(农业社、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关系;
(3) 1978年以后,我国城乡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土地全民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所有制关系,同时,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使用和农民以户承包使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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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对土地加以利用并从土地上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以下简称权属主,也可称作权利人)
所谓权属主是指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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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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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权
在我国,根据土地法律的规定,政府、企业、团体、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并经有关单位批准,可以有偿或无偿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构成土地所有权单位。乡、镇企事业单位,农民个人等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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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主客体分析




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客体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未划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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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主客体分析
主体
客体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管辖的土地
包括宅基地
自留地、自留山等
各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
所有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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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国有
土地
使




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个人
“三资”企业
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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