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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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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人们愈来愈强烈地感受到设计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标志,设计师及其设计活动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桥梁,理应受到社会法制的规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在《伯尔尼公约指南》一书中指出:“鼓励社会创作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基本先决条件之一。”纵观国内外,服装设计艺术已成为艺术领域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门类,许多服装作为一种文化或艺术的意义早已远远超过了它们的经济价值。随着社会发展,设计法规的地位日趋重要。人们愈来愈强烈地感受到设计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标志,设计师及其设计活动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桥梁,理应受到社会法制的规范。⑴中国是服装业大国,每年拥有200多亿美元的服装出口额,优秀的服装设计不但能给人们带来审美艺术上的享受,而且能为企业带来高额利润,因此加强服装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扬中国服饰文化,繁荣服装市场具有很大的意义。一、国际上的服装设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保护目前,享有“国际时装大都会”美誉的法国,已明确地将“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为其知识产权法典保护的一类客体。法国《知识产权法典》-2条规定:“被视为本法典意义上的智力作品包括: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其他多数国家虽然未把服装单独列为一类作品,但从其对作品的概念以及范畴的界定中可以看出,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毫无疑问地包含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中。如美国对作品的认定是“图片、绘画作品和雕塑作品,其中包括以该形式对实用物品的设计。”⑵德国对于作品的范围是这样认定的:“包括建筑艺术、实用艺术作品在内的造型艺术作品及该类作品的草图。”⑶不难看出,史发展到今天,美国、日本这样的世界经济强国、设计强国,同时还是知识产权大国,服装设计产品融入国际市场时,往会申请专利。在国际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其保护的范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可见实用艺术作品自身需包含实用性和艺术性两个方面,服装设计领域的舞台戏剧服装显然就符合以上条件,本文在国内服装分类保护的设想中将详细阐明这一点。。在实践中,对于舞台戏剧服装极其设计草图是否属于作品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不应归为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地把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列入其保护的范围内,但从我国“作品”的构成条件以及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对此所作的具体规定来看,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故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里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须为智力成果;其次,须有独创性;再次,须可复制。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是服装设计师为特定的电影、电视、话剧等剧目的演出而制作的,它们是在设计师领悟了导演和剧作者的创作意图后,融入了自己的想象和构思而制作成的,因此,舞台戏剧服装及其设计草图无疑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此外,舞台戏剧服装以其自身特有的“语言”来传播剧中思想,烘托剧情,可以有形的形式加以复制和保存,从而具有了保护的必要性。当前,一个剧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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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