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序号权力事项名称法律依据裁量幅度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定额标准1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初次违法,且违法建设规模较小,经责令停止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违法建设规模较小,经责令停止后,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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