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责改字【2016】113号朋友圈:地址:永丰县恩江镇欧阳修大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美华我局于2016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监测得知你店厨房电动机运行时发出的噪声超过了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如下整改:采取吸音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排放,确保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否则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永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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