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裁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仅指的是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案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劳动合同解除相关法律条文摘抄律师整理版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