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391民初2236号原告:深圳卓X立扬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九路海松大厦B座裙楼企创商务中心202-82,组织机构代码:597775641。法定代表人:吕某。委托代理人:万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国X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5DGTUQ8。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X立扬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X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卓X立扬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国X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卓X立扬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国X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元,由原告深圳卓X立扬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郭宁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刘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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