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目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9第四章 建筑间距 14第五章 建筑退界 18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管理要求 21第七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23第八章 建筑色彩及立面管理规定 24第九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27第十章 附则 28附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29附表二 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36附录 38附录一 名词解释 38附录二 计算规则 40总则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区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旺苍县城、苍溪县城、剑阁新县城、青川县城、剑阁普安镇的相应地区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蜀门路、利州路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围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围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规划建设的重点地段,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建设最佳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设计要求按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十大类,四十六中类。分类见附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它用地(E)。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容的,按附表二《一般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围。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兼容性要求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建设用地围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除公共服务设施(公厕、垃圾库、社区办公、治安、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表2-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建筑类别旧改区(m2)新建区(m2)低层建筑8001500多层建筑15003000高层建筑30005000注:本表建设用地面积指净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和代拆迁围的用地。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予以可建设。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住宅不得与办公、酒店用房进行拼建和叠建。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下表2-2《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的规定执行,新建中小学的班级数和建筑面积按《中小学建筑设计规划》及相关规执行。表2-2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类别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幼儿园<25003班(90人)12002500-35006班(180人)17003500-45009班(270人)2450≥450012班(360人)3000配套设施应按建设性质、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建设用地应按表2-3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2-3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建筑类别机动车(车位/100㎡地上建筑面积非机动车(辆/100㎡建筑面积)((政府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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