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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答辩书一审.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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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书答辩人:***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号答辩人现就原告***与我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第一、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具有用工管理权,彼此之间有从属性,双方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除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这些都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的显著特征。其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对于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人身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通过以上理论分析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具体到本案中,一是原告提供押车服务,双方约定按路程远近确定报酬数额,将货物押送至不同的地方,没有发生损失的即视为原告已提供合格劳务,答辩人即按事先约定支付报酬,而对于社会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待遇均没有涉及。就双方对报酬的约定而言,其实质纯粹是依据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确定的劳务服务价格,而非工资的体现。二是答辩人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百货、酒的批发、零售,而原告提供的押车服务既不属于答辩人的经营范围,也不是答辩人业务的主要项目。三是原告提供押车服务期间,不用遵守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无须记录考勤,原告有事时可以不提供押车服务,时间自主安排掌握;原告也不用遵守答辩人的规章制度,答辩人没有对其进行用工管理,双方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因此,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关系非常松散,维系双方的仅仅是提供服务支付报酬而不反映任何人身隶属关系,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符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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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