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技能,结合公司职工队伍素质现状,根据《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培训考核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培训学习的对象与标准
第三条 培训对象是全体员工。重点是: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事生产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通过培训学习,使各类从业人员都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各矿矿长、副矿长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懂得《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具备矿山安全知识;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具备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能创造安全生产业绩;
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第六条 队长、副队长、班组长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第七条 凡从事煤矿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技能;
(三)了解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能熟练的使用和操作、排除故障。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证书。
第八条 井下一般工人及地面生产人员,都必须懂得常规性安全知识和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第九条 其他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可根据国家或行业规定办理。
第三章 培训组织形式
第十条 相关培训规定:
(一)矿长、副矿长的培训,由职工培训中心根据各单位培训计划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分期分批参加省级培训,考试、考核,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队长、副队长、班组长、煤矿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职工培训中心根据各矿培训计划及时请示市煤炭职工培训中心、市煤炭职工培训科,经市煤炭职工培训中心、市煤炭职工培训科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须取得技术等级证书。
(三)井下一般工人及地面生产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单位领导亲自抓,在生产技术教育的基础上对职工进行强化培训,新工人下井作业前,必须经过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他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四)其他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可根据国家或行业规定,参照
上述人员的情况办理。
第四章 培训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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