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doc成都市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捆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筑工程 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成都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等 五城区(含高新区)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规定。
五城区以外的各区(市)县建筑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进行的以 ± 查、规划巡查、竣工规划核实等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城区区域内建筑工 程的规划批后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义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足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 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立面、剖面图的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交《建 设项目规划建设承诺书》。施工图设计和建设施工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条( 0检测要求和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至 土 0阶段时,建 设单位或个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测绘单位进行 ±。
测绘单位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测绘技术规范等对建 筑工程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等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建设 项n +0. oo检测报告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测绘单位出具的
《建设项目 ±》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作为 ±。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 土 0. 00检测报告书》核查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是否 符合规划要求,并填写《建筑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的相关内容;若发现不 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收到《建设项目 ±》后2个工作日内 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发出《停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建设单位或个人整改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测绘单位重新进行 ±0. 00检测,检测结果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九条(规划巡查)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应主动到施工现场对建筑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应配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 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对建筑工程的平面尺寸、 高度、层数、公建配套等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工程批后管理监督检查表》 的相关内容。
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市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停工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条(竣工规划核实申请)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照 建筑工程并联竣工验收的要求中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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