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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待岗分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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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建立职工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和《省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江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待岗、分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用社职工待岗、分流的指导思想是。逐步淘汰工作不负责任、综合素质差、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以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在岗职工不断提高素质,增强责任心和进取心,实现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法化。
(二)职工待岗、分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积极稳妥,效益核算的原则。
第二章职工待岗、分流的对象
第三条待岗对象
(一)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内外勤理论业务考试不合格、或内勤理论业务考核虽合格,但未取得从业资格的。
(二)虽取得上岗资格但未能竞争到岗位的职工。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职工。
第四条分流对象
(一)不愿接受重新安置的职工。
(二)不再适合从事农村信用社工作的职工。
第三章待岗、分流的方式、程序
第五条待岗。
职工待岗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人教部组织待岗人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临时性工作。职工待岗期间按保障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待岗期间可自愿申请分流,并可参加两次补考,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及格但待岗期满仍未竞争到岗位的,应进行分流。
第六条分流
一、允许职工自愿辞职,自谋职业。
职工辞职必须提前15天向人事教育部递交书面《辞职报告书》,经联社主任室同意后,由人事教育部在一周内办理辞职手续。
二、终止合同。
职工劳动合同未到期,联社提出与其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联社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按现行结构工资执行含三项:保障工资、岗位工资、三项津贴,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三、内部退养。
(一)内部退养的条件
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龄满20年或男工龄满30年,女工龄满25年,确因身体原因或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又不适宜安排其他工作的。
(二)退养人员工资
(1)退养人员在内退期间改发退养生活费。退养生活费原则上按职工的保障工资与津贴之和计发。
(2)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以其退养生活费为基数,由退养职工和联社按规定各自承担的比例缴纳。
(3)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退养职工达到或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联社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程序
(1)职工内部退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信用社同意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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