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依据
所谓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义务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规章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它既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教师惩戒权——依据
所谓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障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义务教育法》赋予教师的教育权力,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校纪规章的学生而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它既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也是教师职务权利之一。教师惩戒权是其在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行为中特有的权力,它体现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师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同时又体现师生之间的教育关系。教育关系决定了惩戒的目的是教育学生,管理关系则表明惩戒过程中师生之间的不对等关系。它折射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学校基于法律上的规定和教育行政机关的授权,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上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教师作为国家教育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和家长教育权的委托行使者,则是这一行政管理职能的实际履行者。由此,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实际反映的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关系,是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特点的、具有明显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具有合理性。
其次,教师行使惩戒权,针对的只能是学生的越轨行为本身而不能是学生个人。惩戒是为了教育学生,戒除其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促使其合范行为的养成,任何出于发泄个人情绪、私愤,明显对学生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惩戒。
名家眼中的教育惩戒
“积极的鼓励比消极的刺激来得好,但是鼓励法也不可用得太滥,一滥恐失其效用;刺激法若用得其当,也是很好,不过只可偶一为之而已。” ——陈鹤琴
“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才,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马卡连科
“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该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 ——卢梭 《教育参考信息》第3期 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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