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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竣工验收依据和程序,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出租、出借固定资产要办理报批手续,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规定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 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 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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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 土地等资产, 由单位提出申请,先由局审查核实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核,再报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批。
二、处置车辆、 仪器、 设备及其他资产等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局初审后上报水利厅审核,再报财政厅审批;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省水利厅审批,报财政厅备案;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 由局审批,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 处置规定限额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固定资产,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请。
(二)资产评估(鉴定)。对确需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确需进行鉴定的资产,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
(三)逐级报送。由局计财科对各单位情况审核同意后,分类上报。
(四)省水利厅审核。省水利厅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审核后,分类批复; 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省水利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后,省水利厅分项批复各单位。
(五)公开交易。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协议转让、电子竞价、拍卖、 招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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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各单位根据下达的批复文件,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原值10万元以下资产处置,按管理权限,报局审批后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事项申报时,资产处置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资产处置材料。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必须以正式文件报送,内容包括:
1、房屋及土地。应写明购建时间、地点、原值、占用面积、建筑面积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并单独行文,单项申报。
2、车辆。应写明购置时间、原值、大修次数、使用年限、行驶里程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
3、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应写明购置时间、原值、设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维修次数和处置原因及证明材料等基本要素。凡申报未用或基本未用的设备处置时,应附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购入时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意见。
4、申请处置原因必须恰当、合理、合法,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二、 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如购货单(发票、 收据)复印件、 工程决算副本、 记账凭证复印件、 固定资产卡片、 车辆行车证、 房屋所有权证、 土地使用证等;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六、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七、单位分立、 撤销、 合并、 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固定资产的, 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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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证》;
九、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