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叶家桥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贿选情况及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在没有认真向村集体的法人代表、印章掌管人陈兆鲁核实的情况下,就给她开具了刻印的证明文件。李英就是通过这样哄骗的手段,办理了刻印手续,刻了一个不合法的公章,并利用这一公章做了许多不合法的事情。 前面提到的代领国土监察员津贴、北瓜峪公路项目,应该就采用了这枚非法公章。另外可知的,大概还有给一些农户办理了建房的国土手续,给困难户发放救济款等。当然,肯定也在一些不可知的项目使用了公章,而她本人通过这些举动为自己谋取了什么利益,这都有待于上级部门进一步的调查。 然而,就在李英私刻公章一事暴露之后,上级部门却在此事上采取了包庇回护的做法。或许是为当初不察之下开了刻印公章的证明而逃避责任,或许原本就作为此案的共犯,某些乡党委、乡政府的干部,不是追究李英等人的责任,而是试图将此事轻描淡写地糊弄过去。2011年3月8日,汨湖乡政府下发了《关于对汨湖乡叶家桥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处理决定书》,赫然写道: “鉴于你村已出现两枚‘叶家桥村民委员会’公章,不利于社会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汨湖乡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停止使用并上缴此两枚公章,重新雕刻‘汨湖乡叶家桥村民委员会’公章一枚。你村务必办理好公章准刻手续,强加印章的社会管理工作,确保印章安全规范化和科学化。” 明眼人都能看出,乡政府回避了关键问题,完全不追究为什么会出现“两枚公章”的问题,不追究哪枚公章合法、哪枚不合法的问题,只是要求上缴两枚公章,再刻印新的公章。似乎村里出现“两枚公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只是“不利于社会治安管理”,才不得以要收缴的;进而又对两枚公章“各打五十大板”,一律收缴,不分青红皂白,不分是非曲直。 非法制作和使用印章,根据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李英等人的做法,明显触犯了相关法律,需要承担相关民事和刑事责任。李英身为共产党员,知法犯法,也应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然而,汨湖乡政府却像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一样,要将此事淡化处理。这是让叶家桥村民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 三、村党支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乱象 越是拼命想得到东西越怕失去,越是非法得到的东西越怕失去。李英等人早已尝到了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福利”的甜头,哪里肯轻易将权力让与他人。然而,作为村委会委员、村支部干部的权力,终究来自于人民的赋予。三年一度的村、支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