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doc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湿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强大的生态净化作用。湿地除了能够提供丰富的工业原料和农业产品,同时对维持生态环境,保护动植物物种以及缓解洪涝灾害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我国人口的迅速增长,湿地范围内的开发以及污染排放日益增加,湿地功能受到了威胁,同时我国缺乏湿地方面的专门立法。本文将以扎龙湿地为例,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相关的问题,分析我国现阶段湿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国 7/vie
关键词:湿地保护;扎龙湿地;立法
湿地和海洋、森林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可以过滤污染物,净化水体,为许多珍稀的野生动植物提供生存条件。我国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是世界上湿地面积第四的国家。虽然我国湿地面积大,但是人均占有量低,分布不均衡。但是我国湿地退化日趋严重,迫切的需要对湿地的专门立法保护。本文将以扎龙湿地为例,对湿地的立法保护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一、扎龙湿地简介及湿地特征分析
(一)扎龙湿地概述
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黑龙江省西部乌裕尔河下游齐齐哈尔市及富裕、林甸、杜蒙、泰来县交界地域。保护区由乌裕尔河下游流域一大片永久性季节性淡水沼泽地和无数小型浅水湖泊组成,湿地的周围是草地、农田和人工鱼塘,主要保护对象为丹顶鹤等珍禽及湿地生态系统。总面积21万公顷,为亚洲第一、世界第四,也是世界最大的芦苇湿地,是中国首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列入中国首批“世界重要湿地名录”。扎龙景区是国家 AAAA级旅游景区,景区内湖泽密布,苇草丛生,是水禽等鸟类栖息繁衍的天然乐园。世界上现有鹤类15种,中国有9种,扎龙有6种;全世界丹顶鹤不足 2000只,扎龙就有400多只。1998年扎龙保护区发生了特大洪水,2001年发生了特大荒火,我们不得不反思扎龙湿地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深思我国现存湿地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二)扎龙湿地自然灾害成因分析
水患的发生是降雨和下垫面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气候异常、植被破坏和洪设施标准过低固然是洪灾形成的重要原因,但根据松嫩平原的水文地理条件、洪灾发生形成过程以及当地人水争地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由于人类开垦和破坏,湿地及其功能的丧失和退化,也是造成1998年松嫩流域特大洪灾的重要原因之一。70年代以后,由于连年干旱,管理不善,芦苇退化严重,许多苇塘变成旱塘,。湿地数量的大幅度减少和质量的下降首先导致湿地蓄水容量减少。嫩江流域湿地面积已较建国初期减少50%以上,局部地段湿地率减少为10%以下。储水空间变小使洪峰向下游推进。而嫩江下游地表坡降极小,河道曲折,洪水宣泄十分缓慢。湿地疏干,草根层破坏,植被演替也降低了湿地对洪水的拦蓄性能。由于缺少了湿地的拦蓄沉积作用,洪水中的悬浮物、污染物得不到净化,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沿江筑堤后,许多原本依靠汛期洪水泛滥补给的湖泡,割断了与嫩江水系的联系,淡水补给不足,随着湖水不断蒸发,湖水盐度逐渐上升,水质变坏。湿地破坏后,湿地向地下水补给水分的功能丧失,降低了地下水储量。湿地疏干后,湿生植被演变为中生或旱生植被,覆盖率降低,扩大了地表蒸腾蒸发,加剧了干旱化、盐渍化和风沙化程度,导致区域环境恶化。
二、我国湿地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上尚无湿地保护和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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