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商投诉协调服务指南.doc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三)《安徽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做好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协调处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台湾同胞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对应当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处理投诉,并在回复投诉人的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
二、承办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在郎投资的台商和台企
四、服务条件
受理在郎台商与祖国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投资、贸易、经营过程中涉及金融、租赁、房地产、知识产权、劳资关系、及其他经济、民事活动中的涉台纠纷投诉案件,并进行行政协调。
五、服务流程
(一)根据“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台商应首先在当地投诉,由当地解决;当地协调不成的,可向上一级投诉协调机构投诉。
(二)台商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进行投诉,可以面诉,也可以函诉。投诉时须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如实写明投诉对象、事情经过、争议重点、相关证据、投诉请求等事项,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并写明本人或代理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已提请仲裁或诉讼的投诉案件不再受理,但可提供必要的咨询。
服务时限
根据投诉案件具体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协调处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郎溪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联系方式:0563-7021631
一、办理依据
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性、为台胞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承办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在郎台湾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四、办理条件
在郎台胞发生的需要进行行政协调的求助事项
五、办理材料
(一)出示台湾地区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大陆签发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如涉及企业,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提交书面求助材料及相关材料,如实写明求助事项、事情经过、重点困难,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并写明本人或代理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六、办理流程
(一)根据“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台胞应首先在当地求助,由当地解决;当地协调不成的,可向上一级投诉协调机构投诉。
(二)台胞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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