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对消费者安全权侵害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主要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由于个人信息的必要透露、电子支付、虚拟财产等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安全权有着更广泛的内涵,出了上述要求外,还要求网络经营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一个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和交易过程,包括电子支付的安全机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机制等。 1网络交易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侵害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往往被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通信方式、消费习惯、收入状况以及邮箱地址等等,这些资料都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不被非法搜集、非法使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特质、个人资料等不得在非经许可的状态下利用上)、不被干扰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使用信箱、交流信息及从事交易活动的安全保密上),这些权利之中,在网络交易里受到威胁最大的恐怕要算个人资料、特质等不被非法利用的权利了。按照交易规则,这些个人信息应当仅仅用于交易目的,在交易完成后,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使用、加工甚至出售这些信息。但在实际中,网络经营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尝尝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并建立数据库,进过加工使其变为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用于经营甚至是将其出售获取利益。目前,网上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行为:①擅自在网上宣扬、散布消费者的信息;②垃圾邮件的寄送;③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做交易,这种行为包括主要两种形式,一是公司与公司之间为了增加客户达到双赢的目的交换双方拥有的客户信息,二是在网络上存在着专门收集、出售个人信息的公司,它们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许多人的个人资料,然后明码标价公开出售;④消费者的信用和财产账户可能被泄露,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通常需要通过电子支付将货款打入对方账户,所以,消费者的账户、密码、交易账号等均已不再是秘密,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2网络交易对消费者个人人身安全的侵害网络交易消费者同样享有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权利,这就需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例如不能销售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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