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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非居民生垃圾终端处置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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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非居民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听证方案说明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环境服务价格体系,为我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提供保障,按照“污染者付费”和简化收费分类原则,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收费项目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即垃圾填埋或焚烧费。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号),“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成本费用”。为减轻市民和企业负担,并基于我市现行在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经费支出基本由财政负担的实际,本方案中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仅涉及垃圾处理最后一个环节的费用即处置费用。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在本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考虑到市政府与中信生态环保产业园的协议,待二期项目2019年建好运行后全市所有生活垃圾将全部运至西部进行处理,位于东部的西坑尾垃圾处置场、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透液处理站及市垃圾发电厂将不再运行,全市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成本将会发生变化并相对稳定,届时需重新制定全市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方案,本方案主要在两方面推进全覆盖。一是参照《珠海市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实施办法》(珠府〔1997〕21号),将只在香洲区(主城区)实施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推广到全市,标准不变,但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二是对一直未收费的非居民用户(主要是企业)开始征收垃圾处理费,真正做到行业全覆盖。三、计费及收缴方式(一)计费方式。非居民户由按核定量收费的方式,改为“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计收。根据市市政和林业局委托五邑大学所做《珠海市征收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方案》,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即通过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找出不同垃圾产生源(即不同水消费群体)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耗量之间的折算系数。依据上述定义,采用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收缴垃圾处理费的计算公式为:垃圾处理费(元/月)=单位垃圾成本(元/吨)×垃圾产生量(公斤/月)÷1000其中:垃圾产生量(公斤/月)=用水量(吨/月)×折算系数折算系数,即每消耗1吨水所折算的垃圾量(公斤/吨)例:非居民用户(某行政事业单位)月用水量为20吨,,,则月收费额=20××÷1000=。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无需逐一统计垃圾产生量,因而收费过程公开、公正、简便、规范,易操作,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避免了按户计量操作上的复杂性,使得以供水系统作为收费平台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从大于20%降至1%—3%左右,间接地减轻了缴费对象的经济负担。本次方案的折算系数均来自五邑大学《珠海市征收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费方案》。(二)收缴方式。非居民类采用“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方式征收,将根据不同类别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对应相关收费标准由各区委托市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对部分水消耗量与垃圾产生量系数偏离较大的单位,可由收费单位核实后按实际垃圾产生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四、收费测算根据五邑大学研究报告中2016年珠海市各行业估计用水量,采用水消耗量折算系数法,测算年收费情况见下表。珠海各行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与2016年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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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