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装配式建筑质量管理的建议张家港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施洪清为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需要,落实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各地都在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而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生产、现场施工、构件运输、现场安装、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中,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不仅得到整个建筑行业业内人员的高度重视,还受到社会上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如何确保装配式建筑的工程质量、如何实现建设工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参与企业和工程参与者必须共同思考的问题。装配式建筑是由各工厂化预制构件运到施工现场装配建成,要确保装配式建筑的质量必须从加强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管理做起,提高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质量,加强构件生产、堆放、运输、吊装、节点固接、成品保护等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分清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才能促进装配式建筑的健康发展。一、与装配式建筑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款我国《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模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主体责任和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验收要求。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也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主体责任和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验收要求。因此,施工单位在接收预制构件并用于工程后,预制构件即被认为验收合格,预制构件本身的生产质量责任发生了转移,施工总包单位将承担总包质量管理责任。各个构件连接节点的装配施工质量,不论是由总包单位自行灌浆或焊接施工,还是由专业队伍灌浆或焊接施工、或由构件生产单位灌浆或焊接施工,总包单位都将承担灌浆或焊接施工的质量责任。由于装配节点的施工质量、节点连接件的连接可靠性对装配式建筑的结构安全影响极大,必须引起工程总包施工单位的重视。对预制构件生产方的建议预制构件由工厂制作后,各种构件成品即成为工业产品,作为“工业产品”,就需要按照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产品的检测和检验,但预制构件的质量检验评定又不同于一般的建筑工程,也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产品。“建筑工程”是一复杂而巨大的实体,只能通过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工程中不同项目、不同部位的抽查来控制质量,而预制构件则是型式划一、数量及品种繁多的“特殊产品”,只能通过按一定比例抽样对有限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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