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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学院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上海海关学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除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以外的所有涉及经济权利的 合同。
第三条 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下列事项方面设立、 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一)基建、修缮工程;
(二)与国内外海关和社会企业的合作;
(三)固定资产租赁、对外承包、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融资租赁、 对外投资;
(四)大宗设备、物资、服务及图书等的采购;
(五)其他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原则上涉及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应签署经济合同。同一事项, 不得进行合同拆分。涉及金额在 25 万元以上(含 25 万元)的各类设备、 服务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等经济合同应履行招投标程序。具体参见《上 海海关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沪关院财〔2014〕36)。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合同签署人对合同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
定。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文本
第七条 学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院签订合同的内容提出法 律建议并出具律师意见书,并按需参与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 诉讼等活动。
第二章 合同办理部门及其责任
第八条 学院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人)依各自 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九条院长办公室是学院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负责学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统筹协调学院合同 管理,指导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 负责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
(三) 负责编号整理和年度归档工作。
(四) 负责合同用印管理。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人)是代表学院订立和管理合同的相关职能 部门、系(部)承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一) 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 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 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通过学院相关领导小组或专门 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 凡采取招投标方式签署的合同,需严格按照招投标结果签订并 执行合同。
(四) 建立合同档案,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和审批
第^一条合同应该符合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合同承办部门(人) 必须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的合同审批管理系
统填报审批单
(二)审批单及合同审查的原始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资 处、办公室审核。金额在 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合同经分管院领导 审批后即可用印签署;金额在 5万元以上(含5万元),25万元以下的合
同需咨询学院法律顾问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签署。 金额在25万元以上(含
25万)合同的审批签署必须履行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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