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和原理及其意义
作者: 张中秋 来源:中华法律文化网 发布时间:2010-1-19
家礼是传统中国的修身治家之具,国法是治国定天下之具。本文勾勒了家礼与国法的构成,揭示出两者同源、并行的时间关系,异体、同构、通质的空间结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相互和共生的功能关系。提出并阐述了家礼和国法的存在与运作遵循着自然─秩序原理、伦理─政治原理和人的文化原理,而一以贯之者乃中华文化“和谐”之道。认为家礼与国法藉此所蕴含的自身和谐、社会秩序构成和谐、与自然─社会─文化系统相和谐的创制理念,具有超时空的价值,在人类自身和与自然关系紧张的今天尤有意义。
[关键词]家礼国法关系原理意义
序语
在座的诸位前辈并同道,大陆像我这样一代的年轻学人,可以说是在没有正规家礼的环境中长大的,现在回想起儿时的经历,印象中的“礼”只是一些民间习惯,如家人间的辈分和称呼,乡村的婚丧祭礼等,虽一直存在,但对照传统的家礼,已简陋到破碎的程度了。及至我在上一世纪八十年代进入大学就读,所学的法科知识基本上也是清末以来从日本、德国和前苏联移植的西学,对传统中国的法只是附带的一知半解。所以,今天我站在这里谈论传统中国的家礼与国法,有几点感想不得不说。首先,我要感谢本次会议的组织者高明士教授的邀请和黄源盛教授的推荐,他们为我认识中国法文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以前我习惯于从法的角度,现在我又可以从家礼的角度出发了。同样,由于前述原因,我对家礼和国法的认识缺乏亲身的体验和感受,因此,无论怎样,所谈总不免隔靴搔痒,这是要请大家原谅的。还有,我想说的是,在世相纷然、社会转型、价值多元、家庭萎缩、人心困惑的今天,检讨中国的家礼与国法,确有一些茫然好奇的心理,但心底又存某种期盼,希望我们的努力或有所值。
一、家礼与国法的关系
在讨论传统中国家礼与国法的关系前,最好先对它们的构成有所说明。家礼与国法的构成可从纵横两个方面观察。纵向看,家礼源于《周礼》,经《孔子家语》和《颜氏家训》的发展,定型于司马光的《书仪》、《家范》和朱熹的《朱子家礼》,特别是《朱子家礼》成了我国宋元明清及民国时期传统家礼的范本,[①]近代以前的朝鲜、日本诸家礼尤其丧礼的内容也大都仿此。[②]对家礼的横向构成,我们主要透过家礼的文本结构来了解。以《朱子家礼》[③]为对象,可以发现,家礼文本在形式上由序、通礼、冠礼、婚礼、丧礼、祭礼几部分组成,实际上冠、婚、丧、祭四礼是主体。所以,家礼又谓之“四礼”者。依《朱子家礼·序》:“凡礼有本、有文。自其施于家者言之,则名分之守、爱敬之实,其本也。冠、婚、丧、祭,仪章度数者,其文也。
”本是实质,文是仪式,应该说这是家礼的实体结构。家礼的精神所系不外“礼教”二字。[④]谨此,我们对家礼的构成已略有所知。国法的构成不同于家礼,其系统正规明确。自国法的主体言,从传说中的禹刑、汤刑、吕刑,到战国的《法经》及秦汉魏晋隋唐宋元明清诸律一以贯之,真可谓一脉相承、沿革清晰,其中唐律可为代表。这是传统中国法的纵向构成。传统中国法的横向构成形式上代有不同,汉代有律、令、科、比,唐代是律、令、格、式,明清律、例并举。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律”作为传统中国法的主干,《唐律疏议》的文本结构可以视为传统中国法内在构成的典范。[⑤]《唐律疏议》的文本结构形式上可以概括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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