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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案例评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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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养老保险制度
一、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档案如何衔接?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通知》的规定,劳动力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职工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2.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⑴基金转移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⑵利息每年按上年个人缴费累计额(本息之和)乘以当年各省(部门)、市发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当年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半息。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个人费额,调出地区(部门)只转本金不计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部门)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全年缴费一并计息。
⑶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管理费。
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计息起始时间,从调出地区(部门)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日算起。
对至1996年1月1日仍未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地区(部门),职工调出时,其基金转移额为从1996年1月1日起职工(按调出地区(部门)规定的比例)累计个人缴费额(本息之和)。利息按本通知第二条中⑵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
3. 职工调转时,调出地区(部门)应转移其历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台账,同时填写本通知所附转移清单。
4. 职工调转后,调入地区(部门)经核查,应依据调出地区(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资料,按照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个人账户的重新设置及连续计息工作。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指标的使用问题,应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即:职工调转前,使用调出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调转当年及调转后,使用调入地区(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标。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待遇按调入地区(部门)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二、公务员向企业流动,如何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障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1. 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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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9